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保障民生又兼顾市场。据悉,我市自2015年启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来,完成城市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含国有工矿棚户区)1404套,货币化安置率为73%,消化库存商品房5万余平方米,约占库存商品房总量的2%。自此,棚户区居民有了“幸福窝”,我市商品房去库存也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我市针对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去库存的一项新探索与实践。据了解,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同时,这项政策的实施也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推动老城区和新城区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只有让百姓的利益得到保障,棚户区改造才能走出第一步。”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房地产市场在经过前几年的高位运行之后,2014年出现下行趋势。为有效化解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今年5月我市出台18条举措化解房地产去库存。这些措施中第五条“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出台鼓励和引导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倾斜政策”成为我市房地产去库存的一项重要手段。为切实将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据介绍,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过程中,我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这个过程中,安置资金足与否是关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成败的关键。
“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通过盘活土地获得资金,创新筹资渠道落实资金。”据介绍,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我市积极向中央和省争取以奖代补资金和转贷资金专项用于拆迁启动资金,将改造地块的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拍卖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四金”后全部用于棚改工作,该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即使如此,实际资金还有较大缺口。为此,我市创新筹资渠道落实仍缺少的资金。一方面抓住国家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棚改的机遇,加强与省里、国开行和农发行沟通对接,督促尽快签订征收项目融资协议,紧盯项目落地;加快完善贷款资料和资料申报进度,按期上报用款计划,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信贷和投融资平台作用,落实棚改融资资金。同时,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利用市场化运作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截至目前,省国开行、市农商行共计为高新区、市投控集团棚户区改造发放贷款19.4亿元。
据悉,通过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棚改安置房与存量商品房的转化通道,是化解房地产库存,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改安置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据介绍,在安置住房选择上,我市多渠道解决安置住房。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方面由政府统一采购户型合适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打通供需通道,引导去库存。对商品住房市场库存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实施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另一方面,由居民自行选择2至3个楼盘,政府出面和开发企业协调团购价格,居民自行结算购房款。
此外,我市实行阳光操作,把严格监督考核作为工作落实的关键举措。我市将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纳入全市各相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制定了严格的奖惩考核办法,与责任主体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严格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和监管制度。搭建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多层次、立体化的“三位一体”监督平台。
来源:新余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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