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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鼓励棚改实行货币化安置 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更新时间:2017-11-29  

为加快推进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近日,新余市出台《关于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货币化安置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方式方法。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根据《意见》,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产权面积“征一还一”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公告日同类地段商品房均价补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及奖励标准按照《新余市征收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涉房屋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为推动货币化安置政策有效实施,新余市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在货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奖励20%。同时,为多渠道解决安置住房,新余市对选择实物安置的,由政府统一采购户型合适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通过市场筹措安置房源,减少过渡期限,加快住房安置工作。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由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安置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为积极落实资金来源,新余市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与实物安置同等享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信贷和投融资平台作用,落实棚改融资资金。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

  在《意见》实施过程中,新余市将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严格监管,明确房源购买方案、购买程序、资金使用管理等,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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